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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5號 原   告 台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秀 被   告 祥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昱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166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20 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