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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   告 唯力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玉蓮 被   告 高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小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38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用1,000 元,尚應繳納 11,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