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被 告 李宥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民事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具狀表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于宜宏
等情(見本院卷第163頁),
惟迄未提出原告主任委員改選或備查資料到院,又如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未重新提出
委任狀到院,則後續由曾伯軒律師或其委任複代理人到庭代理原告所為陳述(或提出書狀)之訴訟行為
尚非合法,自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
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