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李宥芯
即 原 告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0,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又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