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811號
被 告 偉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貳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
二、原告於補費之同時,應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40元,反訴原告即被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時,未說明反訴與本訴標的間及其
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之關係、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及
請求權基礎為何,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當庭詢問,
迄未陳報到院,請原告於補費之同時,併
具狀陳明相關理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