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 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源
被 告 永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80,278.43
元,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5,993元,應繳
裁
判費50,99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495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