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840號
原 告 吳秀珍
被 告 綠大地建設有限公司
嚴珮綺律師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5月12日
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