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843號
林辰駿
張芷聿
共 同
陳俐螢律師
原 告 廖孟莉
廖美莉
廖莉莉
被 告 廖學統
廖啓超
廖友寧
廖友慈
廖欣怡
廖桂銀
廖桂芬
廖桂芳
何亮瑩
黃麗美
廖牡丹
廖本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複 代 理人 呂岱倫律師
被 告 廖本銘
廖姿斐
廖姿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
聲請人江南雄、林辰駿、張芷聿,為原告廖孟莉及被告廖依莉、廖美莉、廖莉莉之承當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聲請人江南雄、林辰駿、張芷聿受讓原告廖孟莉及被告廖依莉、廖美莉、廖莉莉關於
系爭1434、1436地號土地其上系爭652建號之
應有部分,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可稽(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95-206頁),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由其三人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89-191頁),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聲請人三人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而本件業經廖孟莉、廖依莉、廖美莉及廖莉莉表明同意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381-382、405頁),
惟部分被告已當庭表明不予同意(見本院卷二第382頁),本院為利訴訟之進行,
爰裁定命聲請人承當訴訟,為廖孟莉、廖依莉、廖美莉及廖莉莉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