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64號
原 告 日出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久嫻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承國際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4萬9,7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95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