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伊司埃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崔立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力歐新能源股分有
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539,025 元,應繳
裁判費36,04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54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