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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日寶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姿玉 被   告 大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95 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