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 告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騰
被 告 亞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
7 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 起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10 年8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
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