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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   告 永興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騰 被   告 亞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 7 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 起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10 年8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