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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呂理正 呂理孝 共 同 被 告 國華建設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均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泉源
被 告 宋國揚
上列 4 人 戴一帆律師 被 告 宸碁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昱 上列 2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唐施律師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為確認訴訟程序之合法性並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而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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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