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訴 人 趙翊均
蔡明機
強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江秀蓮
江威慶
江萬演
江秀英
江萬和
江秀珍
江建興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2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0,0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8,3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