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被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被 告 郭李美紀即無餓不座麵飯館
訴訟代理人 郭建得 被 告 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全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鑫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張水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