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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慶仁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被      告  郭李美紀即無餓不座麵飯館

訴訟代理人  郭建得 
被      告  國世德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全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鑫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訴訟代理人  張水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