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李阿順
被 告 新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元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君
被 告 蔡嘉治
共 同
主 文
本件應由蔡永治為
被告新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權理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70條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新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東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1年2月15日由蔡松苞變更為蔡永治,有新北市政府111年2月15日函文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本院卷二第523至526頁),
惟被告新東公司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故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因
迄今無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蔡永治為被告新東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