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原 告 邱金福
周詩鈞律師
被 告 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被 告 許燕婷
共 同
李慧君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1年9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通知
被告許燕婷及被告路得國際汽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許國偉行當事人訊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