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告兼
被告 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明水生醫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蔡步青律師
被告兼原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
成介之律師
上列
當事人即原告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及原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關於被告兼原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凱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張凱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