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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原      告  旭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峯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
            林育生律師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謝天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17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