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原 告 旭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孫瑜繁律師
林育生律師
朱峻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謝天培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17日
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