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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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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原   告 林士豪 被   告 至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靜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以110 年度司促字第9283號裁定就其中之1,130 萬元部分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提出異議,此部分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3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萬0,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