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林士豪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朱靜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1,501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