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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   告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       洪子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2 萬8,120 元,折合新臺 幣3,145 萬1,986 (下同)元(以原告視為起訴當日即聲請支付 命令日之民國110 年6 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 賣出匯率27.88 元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8萬8,8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 萬8,3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