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 告 台灣航空貨運
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旭輝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
律師
洪子
洵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2 萬8,120 元,折合新臺
幣3,145 萬1,986 (下同)元(以原告視為起訴當日即聲請支付
命令日之民國110 年6 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
賣出匯率27.88 元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
28萬8,8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
萬8,3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