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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7號 原   告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旭輝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       洪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 已於110 年11月2 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原告未補正上開裁判費,復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等資料存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