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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方仁 
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賴進榮 

            張進益 


被      告  張寶珠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賴春松 



被      告  陳素華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
被      告  邱  敏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被      告  鄭徐昭妹
訴訟代理人  鄭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案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案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裁判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審認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