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原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程居威律師
陳明政律師
複 代理人 華育成律師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已言詞辯論終結,
嗣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具狀提出新事證(本院卷二第369至383頁),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