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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原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茂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陳明政律師
複  代理人  華育成律師
被      告  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已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具狀提出新事證(本院卷二第369至383頁),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