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芳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3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708,522元,而該裁定業於114年7月1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
詎上訴人
迄未繳納,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