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 告 徐登賢
徐登庸
徐登文
被 告 徐伯達
徐伯誠
徐東榮
徐依晴
徐益謙
徐蕙專
被 告 濟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09號請求撤銷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329,96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