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原 告 徐式甫
被 告 建富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漳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盛德
陳青瑞
義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71號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萬4,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萬9,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