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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彰 複 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 被   告 呂定瑀       詠弘國際展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詠弘 上列原告因就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重訴 字第4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查本件 訴訟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77 元(計算式: 16,111×44.69+16,111×44.97+16,111×5.51+16,111×4.05 +12,846×0.12=1,600,0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 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