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
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彰
複 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
被 告 呂定瑀
詠弘國際展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詠弘
上列原告因就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重訴
字第4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查
本件
訴訟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77 元(計算式:
16,111×44.69+16,111×44.97+16,111×5.51+16,111×4.05
+12,846×0.12=1,600,077),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939 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