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即 原 告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黃振哲
黃志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整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美金1,444萬1,160元,折合新臺幣(下同)4億1,023萬0,032元(以110年1月6日起訴時,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1美元折算新台幣28.407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2萬1,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