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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嘉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嘉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被   告 孫曉鈴       李盈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 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 1 月3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