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嘉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勝嘉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被 告 孫曉鈴
李盈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
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
1 月3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