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健元
閎研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文建
永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秦廣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信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1日110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陳健元及上訴人閎研有限公司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130,000元、3,872,43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分別為陳健元164,916元、閎研有限公司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陳昭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