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健元 


            閎研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金烽 


上訴人即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上訴人
被      告  黃文建 
            永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廣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4月21日110年度重訴字第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陳健元、閎研有限公司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4,916元、59,118元,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