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王綉忠
被
上訴人 泳富豪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銀
被上訴人 昇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黃玟皓
被上訴人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禹夏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85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333,76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41,927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