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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被上訴人  泳富豪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銀 被上訴人  昇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黃玟皓 被上訴人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禹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85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333,7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1,927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