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黃元靖 被 上訴人 陳文彬       築彤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映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10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7萬1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