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黃元靖
被
上訴人 陳文彬
築彤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陳映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10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
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7萬1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