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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創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阿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6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4 月28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107 號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 │ │(新臺幣)│ │人 │ ├─┼────┼────┼────┼─────┼─────┼──┤ │1 │隆昇鋼模│聯邦商業│109 年12│178,374元 │UA0000000 │創拓│ │ │有限公司│銀行南桃│月10日 │ │ │有限│ │ │ │園分行 │ │ │ │公司│ ├─┼────┼────┼────┼─────┼─────┼──┤ │2 │隆昇鋼模│聯邦商業│109 年12│256,311元 │UA0000000 │創拓│ │ │有限公司│銀行南桃│月10日 │ │ │有限│ │ │ │園分行 │ │ │ │公司│ ├─┼────┼────┼────┼─────┼─────┼──┤ │3 │隆昇鋼模│聯邦商業│109 年12│67,072元 │UA0000000 │創拓│ │ │有限公司│銀行南桃│月10日 │ │ │有限│ │ │ │園分行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