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第四道牆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聿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03 號
裁定
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
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
上開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9 月14日刊登
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 月14日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
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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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號│ │ │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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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鴻亞實業有限│玉山商業銀行│109 年5 月29日│146,475 元│BI0000000號│第四道牆影像製│
│ │公司 林富權│桃鶯分行 │ │ │ │作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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