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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兆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1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 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並於109 年10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10 年2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催字第12號卷宗、109 年10月16日 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 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 │ │ │ │ │ │ │ (新台幣) │ │ │ ├─┼─────────┼─────────┼───────────┼───────┼────────┼───┤ │00│新鴻舞台結構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壢│109年8月31日 │24,675元 │GQ○五五四九七│兆捷有│ │1 │司黃宗華 │新分行 │ │ │一 │限公司│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