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兆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靜怡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1 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12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
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12號
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並於109 年10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10 年2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
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催字第12號卷宗、109 年10月16日
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從而聲
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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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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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 │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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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新鴻舞台結構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壢│109年8月31日 │24,675元 │GQ○五五四九七│兆捷有│
│1 │司黃宗華 │新分行 │ │ │一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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