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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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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新力熔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1110年12月3 日」記 載,應更正為「109 年12月3 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