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江建輝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為
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
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5 月12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從而,
本件聲請,
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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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10 年度司催字第1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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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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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連億順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楊梅分│109年3月30日 │78,225元 │DA八一八二九七│江建│
│1 │陳秋連 │行 │ │ │七 │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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