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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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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威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憲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所簽發交付受款人之如附表所 載支票因不慎遺失,而經受款人將如附表所載支票之權利讓 與聲請人,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45號公示 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45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4 月12日屆滿(網站公告日期為10 9 年12月1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10 年4 月10日, 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催字第 45號卷宗(內有檢附切結書、債權讓與同意書、威臺營造有 限公司支票簽收單)、109 年12月10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120 號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 ├─┼────────┼──────┼───────┼──────┼─────────┼────┤ │1 │威臺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9 年11月5 日│7,428,700元 │RD0000000│靖鋒工程│ │ │歐憲友 │大園分行 │ │ │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2 │威臺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9 年11月5 日│4,284,000元 │RD0000000│靖鋒工程│ │ │歐憲友 │大園分行 │ │ │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 │3 │威臺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9 年11月5 日│2,055,000元 │RD0000000│靖鋒工程│ │ │歐憲友 │大園分行 │ │ │ │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