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東元建材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上耕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3 號為
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
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5 月6 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稽。從而,
本件聲請
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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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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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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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建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9年9月10日 │99,636元 │OY 一五八八四│ │
│1 │ │原分行 │ │ │三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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