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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東元建材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上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23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5 月6 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2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陳建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9年9月10日 │99,636元 │OY 一五八八四│ │ │1 │ │原分行 │ │ │三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