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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銓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代 理 人 黃淑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2 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iTxO;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期(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台幣)│ │ │ ├──┼────────┼──────────┼────────┼─────┼────────┼────┤ │001 │曾志華 │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109 年8 月31日 │29,180 元 │0000000 │銓崧實業│ │ │ │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