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銓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源
代 理 人 黃淑容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3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2 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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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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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期(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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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志華 │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109 年8 月31日 │29,180 元 │0000000 │銓崧實業│
│ │ │ │ │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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