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林永昌即福久建材行
訴訟
代理人 許 梅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4 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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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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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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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錦揚營造有限公司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平│109年11月8日 │46,515元 │MC0七五六九一│福久│
│ │責人劉俊杰 │鎮分行 │ │ │四 │建材│
│ │ │ │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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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