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黃婉茹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
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19號
公
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載股票無
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視陽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19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催字第19號卷宗、
109 年10月22日公告裁定1 份
可憑。從而,
本件聲請宣告
上
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備註│
├──┼──────┼───────┼───┼───┼──┤
│1 │視陽光學股份│100ND0000000-0│1000股│1張 │ │
│ │有限公司 │ │ │ │ │
├──┼──────┼───────┼───┼───┼──┤
│2 │視陽光學股份│100ND0000000-0│1000股│1張 │ │
│ │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