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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陳俊忠 代 理 人 張妙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 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以109年度催 字第31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七─NX─0000000│股票 │1 │600 │ │ │0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