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鑫鼎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璽州
訴訟代理人 陳玉詩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12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37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37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
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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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9 年度催字第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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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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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揚精品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109年9月10日 │8,337元 │ER七四二0六七│鑫鼎生物防治│
│ │林文智 │北桃園分行 │ │ │九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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