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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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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鎮 代 理 人 許珊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8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 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42 號 │ ├─┬────────┬─────────┬───────┬────────┬────────┬──┤ │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高強氣體有限公司│桃園信用合作社介壽│109 年9 月30日│189,368元 │E0000000│京和│ │1 │ │分社 │ │ │ │科技│ │ │ │ │ │ │ │(股│ │ │ │ │ │ │ │)公│ │ │ │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