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永鎮
代 理 人 許珊瑜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8 號
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
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42 號 │
├─┬────────┬─────────┬───────┬────────┬────────┬──┤
│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高強氣體有限公司│桃園信用合作社介壽│109 年9 月30日│189,368元 │E0000000│京和│
│1 │ │分社 │ │ │ │科技│
│ │ │ │ │ │ │(股│
│ │ │ │ │ │ │)公│
│ │ │ │ │ │ │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