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佑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博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之代表人已由湯明進變更為湯博文,應補正以湯博文
為
法定代理人之
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