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芳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進福
代 理 人 劉徐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3 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4 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4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5 月10日屆滿(
網站公告日期為110 年1 月8 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
110 年5 月8 日,
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
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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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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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民國)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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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百樂達輪胎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林口分行│109 年11月15 日 │20,482元 │AG四0一0七一│芳迅股份│
│ │賴信男 │ │ │ │五 │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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